演藝廳
一、 收費標準:
|
場地 |
管理維護費(每時段) |
空調費(每小時) |
水電費(每時段) |
保證金(每次活動) |
||||
|
|
校內單位 |
校外團體 |
校內單位 |
校外團體 |
校內單位 |
校外團體 |
校內單位 |
校外團體 |
|
演藝廳 |
3,000 |
10,000 |
500 |
1,000 |
1,000 |
2,000 |
0 |
5,000 |
|
多用途大廳 |
2,000 |
5,000 |
250 |
1,000 |
500 |
1,000 |
2,000 |
5,000 |
|
練舞室 |
1,000 |
2,000 |
無空調 |
無空調 |
0 |
500 |
0 |
1,000 |
(場地容納人數:演藝廳: 464人,多用途大廳: 120人,練舞室:30人。):
(一)上述費用以4小時為一個計費時段(上午時段8:00~12:00;下午時段13:00~17:00;晚上時段18:00~22:00)未滿一個時段以一個時段計算,超過則加收一個時段費用。
(二) 租借場地之相關費用須於活動三天前繳交。
(三) 保證金於借用單位將場地還原後退回;若借用場地汙損,設施器材有損壞需照價賠償外,未於當日還原者將視狀況酌扣半數至全額保證金。
(四) 場地借用後,若另需時段排演者,酌收半價管理維護費、水電費及全額空調費,此項優惠最多以二次為限。
(五) 由本校學生活動中心承辦之全校性集會、講習、訓練、演講、表演等活動免收費,但收費活動除外。
(六) 學生社團代表學校對外參加比賽,須利用場地進行彩排者可免費使用二個時段,超過部份仍原標準收費。
(七) 其他經課外組專案簽准之活動得免予收費。
(八) 校內學生社團借用演藝廳,參加人數達300人以上時,下次租借費用得以減半,以鼓勵學生社團活動。
(九) 校內學生社團借用多用途大廳每個時段4個小時為1000元整,保證金500元整,活動結束後視場地清潔狀況斟酌歸還。
(十) 校內學生社團借用演藝廳每個時段4個小時為1500元整,空調費每小時250元,水電費每場次500元。借用練舞室免費使用,但需保持場地的清潔。
二、演藝廳使用規則:
開放時間:週一至週日演藝廳使用規則08:00—22:00
1.演藝廳內禁止攜帶食物、飲料。若經發現於廳內飲食,將令其即刻離場,不得異議。違規情節重大者將報請校方處理。
2. 借用單位若分發文宣資料,應在節目結束後即清理遺留紙張。
3. 借用單位若在講桌或布幕貼有海報、字樣、或裝飾品等,應在節目結束後自行拆除之; 用於固著之珠針、圖釘等亦應一併清除。
4. 節目進行中若需管理人員之聲光效果技術支援,請於活動申請表中註明。
5. 若需使用演藝廳內的器材,請先通知管理員,未經同意請勿擅自使用,以免發生危險,擅自使用者一切後果自行負責。
6. 非經申請進入場地及違反本使用規則者,將取消該社團或單位之使用權。
7. 若有安全顧慮時,管理員可要求停止場內的活動,包括停止供電以免發生意外。

